“不准披麻戴孝”式村规屡现,法治素养该“充值”了 | 新京报快评
文 | 与归
为了帮村民省钱,有些地方可谓绞尽脑汁。
前不久,山西襄汾县大邓乡赤邓村的一则公告——10月1日起,不允许村民过满月、一周岁生日、六十岁生日、搬家宴请等,葬礼不准披麻戴孝、不准进行祭奠活动、不准送花圈纸扎等,引发轩然大波。
无独有偶,山西清徐县的集义村也发布了类似的村规,规定村民婚事宴不超过16个菜,无论红白事宴不准发烟,白事宴最多4菜一汤,不穿孝,不抬二龙杠。村委会主任称,如果违规办席将不给供水。
公告在网络流传后,遭受舆论质疑。而两地都做出了回应:已停止执行,或者已废止。
赤邓村的村委主任随后还专门为此道歉,称是为了急于刹住歪风邪气,措辞不当。
知错能改,善莫大焉。而回顾以往,之前还有些奇葩村规,如规定“复婚不准办酒”、“彩礼超两万元,按贩卖妇女或诈骗罪论处”等。
这无疑值得反思:这些奇葩村规,到底是如何“出炉”的?
奇葩规定出现在“村域”的必然
奇葩规定在法理上站不住脚。
拿禁止披麻戴孝、花圈纸扎来说,有个基本逻辑是:没有哪个地方有权禁止个体消费某样合法物品——哪怕跟奢靡消费扯上了边。
试想,如果这条村规的正当性成立,那么以制作花圈纸扎为业的人,是不是该立即自行失业了?既然是被允许制造的合法商品,地方凭什么不允许消费?
此次有相关村干部说:“老百姓挣点钱不容易,有时候全送人情了。”这的确也是切中了当地民众的痛点。
移风易俗,拒绝奢靡浪费,这几乎是绝大多数奇葩村规的善意初衷。
但最终都落得个“费心不讨好”的下场。究其原因,目的合理,不代表手段正当。好事该怎么做好,不仅是一门为政学问,更是一场法治修行。
法治根基不够深,背离法治规则的奇葩村规难免冒头。
奇葩村规的惯性思路
诸如“不准披麻戴孝”之类的苛刻规定,抵触法治的地方大致可以归为两类:
一是,通过限制一个人的B权利来惩罚这个人的A错误。
比如,赤邓村的公告就规定,“凡有以上情况,全体村民不准前去参加,否则,道德银行的星级积分给予降级,贫困生、转学、上户等手续不予办理”。
这就是典型的张冠李戴,通过非法剥夺村民的A权益,从而威胁、限制村民的B行为。
换句话说,贫困生的评判,依据只能是认定贫困的条条款款,衡量标准是实际收入水平和家庭具体情况,而不是是否披麻戴孝、送花圈纸扎了。
至于该不该转学、能不能上户,依据的是户籍法,而不是要看村规民约“脸色”。
二是,以剥夺甲的正当权益做威胁,让甲去劝服乙承认错误接受处罚。
如2009年,陕西榆林横山县两教师被强令停课,让他们回家阻止亲属向上级反映当地煤矿私挖滥采的问题,阻止不了亲属的行为,就不能回来上班。
近年来,类似操作时有发生。平白受到牵连的亲戚,身份大多是教师、公务员等。这里面就有非常强烈的“连坐治理”思维。
在赤邓村的这则公告中,“连坐治理”的思维也有体现。“凡有以上情况,全体村民不准前去参加”,其意就是通过剥夺村民的“参加权”来限制某家的“举办权”。
这两类常见错误做法,无不都是人治思维的遗痼。
村民自治没问题,但自治不等于想怎么治就怎么治,必须有着遵规守法的前提。
提升基层执政者法治素养是时之所需
制定奇葩村规,多是为了移风易俗。
而在移风易俗上,古人早有治理智慧。
明代思想家周瑛,一生做过广德州知州、抚州知府、镇远府知府,四川右布政使等。他移风易俗的一个绝招就是,想要施行什么政令,就让地方官员和名门望族带头做。
周瑛曾有言,“风俗本善,导之恶亦恶;风俗本恶,导之善亦善。”
总结:一个关键手段——引导;一个关键主体——主政者自己。
择其善者而从之,从他的治理经验中,我们也可总结出一些不过时的智慧:移风易俗,要的是引导和带领,而不是一刀切地禁止。
一纸禁令看似简单直接,但未必能达成预期目的。搞不好,还会应了那句“风俗本善,导之恶亦恶”。
相比“不准”“不得”“不允许”,一句无声的“看我如何做”,或许效果好得多。
说到底,奇葩村规的制定,某种程度上,反映的还是基层执政者法治思维欠缺这一症结。
而观诸以往,此类奇葩村规屡出不绝,也一定程度上说明,在基层治理上,基层执政者法治素养不足的现象颇为普遍。
因此,为避免类似奇葩村规再次出现,引起舆论的“热嘲”。也为了真正改善新农村的风貌,程序正当地移风易俗。提升基层执政者法治素养,当下正是时之所需。
□与归(媒体人)
编辑:狄宣亚 校对:卢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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